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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联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闻中心

              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之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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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收藏关注: 来源: 未知
                      大气污染防治刻不容缓,全国各地都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实施方案,2016年下半年,河南省也出台了针对各大气污染源的整治措施和实施方案。河南联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环保一份子,积极响应和学习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系列实施方案。

                     方案一: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污染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强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同时,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管理,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筛查治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40.2941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20.9408万辆、老旧车19.3533万辆。

              (二)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彻底排查车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摸排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省商务厅负责加强拆解企业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实施限行禁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辖区全境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各地政府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禁行、限行措施;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各地鉴别确认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

              5.强化淘汰补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污染车辆。

              责任落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出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二)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加强检验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出台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省环保厅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通报;省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加强冒黑烟车辆筛查排查,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驶,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出台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6年10月底前,研究试行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管理办法,同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措施。2016年年底前,对我省重点区域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局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检测标准,出台检测治理管理方案;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4.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省内销售。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国五车用汽油和柴油供应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印发销售国五汽车公告。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强化调度通报。全面加强调度通报,从2016年6月起,省公安厅每月30日前统计一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月2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上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3.加强奖惩问责。各级政府对机动车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严守监管职责、超额完成淘汰任务、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省通报表扬,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和机动车污染治理任务,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省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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